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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的思考

2008-04-01

昨天许霆案又宣判了,由一开始的无期改为了五年,罚款两万。许霆案是一个缩影,这个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人和集团的关系应该怎样判定?如果说银行是国有全民的银行,那么许霆的错误性质就触及了国家机器的利益;如果说银行是个人商业的银行,那么许霆的错误就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了,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甚至说,许霆只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通过对方的失误获利,根本无罪可言。

本来,银行在我们的心目中有着崇高的地位,但是随着银行越来越商业化,越来越成为吸取我们收入的工具,银行在我们的心中的地位慢慢变得和商场没有什么区别了,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这样的变化会越来越明显。经济上的变化,一点点儿地在影响着人们的社会认知,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规范,也在影响我们的法律行为。

反过来思考,银行ATM出错了,多给了钱,就把许霆抓起来;若是哪一天ATM又出错了,少给了钱(这种事情可能有过),或者给了假钱(这种事情发生过),那么,我们应该把谁抓起来,定谁的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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