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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珊瑚虫一案的思考

2008-03-21

今天在网上看了这样一则消息,谈谈自己的看法。消息是关于QQ的,题目是“珊瑚虫侵权案一审判决 陈寿福被判三年有期徒刑”。故事的起源大概是这样的,QQ公司的QQ一开始可能不大好用,于是有个叫陈寿福的年轻人,本着爱好电脑技术的出发点作了一个插件,改进了QQ的功能,让广大网民用上了更方便、更好用的即时通信工具。这本来是个于国于民都有好处的事情,结果现在竟然成了官司,让我觉得有几许悲哀。QQ我是在差不多1998年就开始用了,到现在也有10年了,珊瑚虫版本我也用过,显然比官方的QQ版本好很多,后来渐渐的我不用QQ了,觉得华而不实的东西太多了,但QQ很迎合中国当下年轻人的口味,现在腾讯应该差不多是国内IT最大的公司了吧?我也不大清楚,反正和阿里巴巴、百度共坐了前三把交椅。本来公司规模大了,是一件好事情,大家应该了乐呵呵地一起赚钱,可是忽然,腾讯公司却把原来曾经对于其发展有帮助的这个插件作者告上了法庭,而且还不是民事案件,上的是刑事法庭,这让我等局外人就觉得有点儿看不过去了。网上的民意调查也是一边倒的,都认为这样的判决是不合情理的。

也许是世人的法律观念淡漠?也许。但更重要的是法律又没有代表真正的民心民意。就本案来说,我等老百姓可能是这样想的:你们QQ已经赚了那么多钱了,人家陈寿福就算是通过这方面的捆绑啊之类的获了利,那也是合理的啊!更何况,人家陈寿福是把你的广告屏蔽掉了,为我们广大人民群众谋了福利,我们还有什么说的,当然支持陈寿福了。可腾讯不这么看:你原来和我合作不假,但那是我们两厢情愿的,民不举,官不究。现在你和我对着干了,损及我的利益还自己赚钱,那对不起,我们法庭上见!这是一个简单的意见分歧吗?并不是这样,这是一个社会伦理学的重要问题,是个别利益集团与广大利益群体的矛盾冲突问题,这个问题从古至今都没有解决,因为其中的公平原则和公正原则是相互冲突的,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公平原则来说,对于腾讯公司和陈寿福个人都应该采用同样的道德标准和行事准则,腾讯公司的财富积累,合法合理,完全有理由保障其权益;陈寿福侵犯了腾讯公司的盈利(有关这一点尚未有定论,这里只是假设),就必须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样的做法在长远看来,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制公平的。但是“公平”就一定“公正”吗?不见得。如果有一块儿面包,分给两个人吃,一个要饿死了,一个已经吃的饱饱的,那么公平的方法是一人一半,把第一个人饿死;而公正的办法是全部分给第一个人。就本案来说,陈寿福相对于腾讯公司是一个弱势群体,他的行为、结果,以及对腾讯公司带来的损害,都应该放在一个公正的立场上来考虑。也就是说,不能以腾讯受了多少伤害来定案,而应该以陈寿福作了多少不正当的行为来考量。当然,这一切都建立在陈有罪的基础之上,若陈本无辜,那无论公平还是公正,都应该还陈以清白。

这件事谁对谁错?说不好。我没办法给出一个准确的判定,因为我对案件内幕也不甚了了,但我觉得比较合理的处理方式是这样的:

一、陈寿福侵权没有?如果有,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也就是了,这是公正的,因为陈的行为必须中止,但腾讯的损失并不能由陈完全负担;如果没有,腾讯也别以莫须有的罪名把人家弄进去;

二、陈寿福靠腾讯获利没有?如果有,把非法获利还给腾讯也就是了,这也是公平的;如果没有,腾讯也别追究了。另外,即使有,也通过协商,或者民事途径解决,别动不动就把人定了罪;

三、陈寿福那个能屏蔽广告的插件问题,我觉得完全是合法的。

当然,有人认为这个案子背后还有灰色的利益集团,那就不是我等小民能够了解的了。

最后,我还想说,网络原本是免费的、自由的、共享的、无私的,现在却成了印钞的机器,什么东西,沾染了金钱,就会变得没了乐趣,全是刀光剑影,估计那些崇尚自由精神的网络创始人们现在都无奈地看着互联网的沦落,并怀旧地想起那一段互联网的春天:那是互联网的乌托邦,那是Internet的理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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